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考评激励暂行办法试行
京法会[2016]61号
各研究组织,学会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考评激励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6月6日北京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扩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现将《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考评激励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北京市法学会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考评激励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组织评估行为,加强研究组织能力建设,引导和推动研究组织健康发展,配合实施市法学会关于支持研究组织开展不同学科法学研究活动计划,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章程》和北京市法学会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法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组织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法学会设立研究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
研究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审议评估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工作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评估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由北京市法学会领导,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市法学会联络部、研究部、社会工作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和社团法学会(以下统称研究组织),均应接受评估。
第五条 建立研究组织工作指标体系,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基础建设。主要包括研究组织的章程(组织规则)、理事人数、依托单位、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经费保障、网站或网页建设情况等。
2.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北京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能够配合市法学会共同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向党中央看齐,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首都、研究首都、服务首都,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举办学术活动,积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学会要求,能够积极参加市法学会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研究、课题申报、购买服务项目、公益法律服务等活动及常务理事(扩大)会、秘书长联席会、学术论坛等各种会议和培训等。
3.组织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按期换届、民主决策、常务理事和理事会机构的合理性、培养和举荐人才情况、举办业务学习培训、内部团结等。
4.制度建设。主要包括研究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年会和学术活动制度、课题研究协同机制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人才和成果评价制度等。
5.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年会、论坛、专题研讨会、承担国家部委或北京市(区)相关部门委托的课题任务及学术活动、境内外学术交流、刊物或书籍出版等。
6.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研究组织名义向中央国家决策机关或北京市(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以及被采纳、向北京市法学会报送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及被编发、以研究组织名义的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课题成果出版或发表、课题成果或活动宣传、参与或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修订、起草任务等。
7.服务社会。主要包括以研究组织及其负责人名义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服务,申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
8.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在开展活动或课题研究的内容、形式,思想政治、组织队伍、制度、学风,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创新性。
第六条 研究组织每年11月15日前,应当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自我考评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北京市法学会每年在12月上旬,采取普遍检查或抽查的方式,对所属研究组织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研究组织可以申请考核评估。
第七条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考核评估的通知;
2.组织考核评估;
3.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考评决定和考评结果;
4.向研究组织发出考评结果通知书;
5.受理复核申请;
6.向考评结果基本合格的研究组织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
第八条 研究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评估材料。如:开展活动的新闻报道、活动照片、影像资料、编印的书籍、论文集和活动综述材料等。
第九条 研究组织评估结果参照民政部社团评估的相关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第十条 研究组织考评结果在北京市法学会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研究组织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1.违反《中国法学会章程》、《北京市法学会关于研究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研究组织章程(组织规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2.上一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的;
4.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违规收费的;
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评估中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
1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组织规则)的行为的。
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北京市法学会将根据研究组织的性质,视情节作出相关处理或建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通报、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等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组织评估结果作为“北京市法学会资助研究组织开展不同学科法学研究活动计划”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获优秀、良好等级的,优先获得北京市法学会以下支持:
(一)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经费支持;
(二)优先接受北京市法学会委托项目;
(三)优先推荐承担或参与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北京市相关实务部门等实际部门的课题研究及相关活动;
(四)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有关实际部门推荐专业人才;
(五)优先推荐参加市法学会组织的对外学术交流及学习考察活动。
(六)其他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北京市法学会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研究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奖励性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