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介绍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和发展、提升研究组织建设水平的智囊团和指导咨询机构。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学习运用先进的群团组织建设管理理念,集中专家的经验智慧,研究法学类研究组织的工作特点和发展规律,解决研究组织在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促进法学研究组织建设整体提升。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市法学会推荐提名,经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印发聘任决定文件并颁发聘用证书。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市法学会可根据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予以调整。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以现任研究组织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学者、与市法学会密切联系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市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等人员组成。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法学会联络部,由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担任秘书处主任。
一、主 任委员(1名)
周 珂 市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副主任委员(2名)
杜石平 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
张柔桑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军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三、委 员(10名):
于丽英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法律图书馆与法律信息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长、教授
王京华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巡视员
杨富斌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喻 中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科技法学研究会会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董念清 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敬忠 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市国士局纪检组长
张恒顺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房仕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市工商局原调研员
周志勇 市社科联学会管理部主任
罗正群 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
王京华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巡视员
杨富斌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喻 中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科技法学研究会会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董念清 市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敬忠 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市国士局纪检组长
张恒顺 市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房仕龄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市工商局原调研员
周志勇 市社科联学会管理部主任
罗正群 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下称研究组织)建设,使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更好地发挥法学研究主阵地、主力军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结合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实际,强化顶层设计,借助“外脑”作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提高研究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和发展、提升研究组织建设水平的智囊团和指导咨询机构。
第二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和发展、提升研究组织建设水平的智囊团和指导咨询机构。
第三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学习运用先进的群团组织建设管理理念,集中专家的经验智慧,研究法学类研究组织的工作特点和发展规律,解决研究组织在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促进法学研究组织建设整体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市法学会推荐提名,经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印发聘任决定文件并颁发聘用证书。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市法学会可根据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予以调整。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以现任研究组织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学者、与市法学会密切联系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市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等人员组成。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法学会联络部,由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担任秘书处主任。
第六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关心、支持法学会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研究组织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在研究组织建设方面有独特的思路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市法学会领导下,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工作部署,组织和开展研究组织建设、服务和管理等创新发展研究,提出研究组织建设发展规划、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为研究组织体系的发展等提供指导性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指导和协调研究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举办业务知识讲座和培训,开展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为成立新的学科类研究组织提供技术、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对研究组织建设及年度工作情况提出评议意见、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须达到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由委员会讨论决定,由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五章 秘书处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服务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负责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保持与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完成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