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概况
学术委员会
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介绍
学术委员会是市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市法学会学术研究工作谋划、学术活动开展、课题立(结)项、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评审等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按照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履行职责。二是提出年度学术研究重点,指导学术活动的开展。三是负责课题指导、立(结)项和法学研究成果评审。四是协助成立首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评审委员会。五是对市属范围内申请成立法学研究会和社团法学会提出建议。六是完成市法学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北京市法学会第二届学术委员会于2016年6月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委员35人。本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与市法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1人)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副主任委员(5人)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陈 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卓泽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导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委员(35人)
王 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王文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雨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振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
王振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尹 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尹 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石静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卢 松 外交学院副教授
卢 松 外交学院副教授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邢 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许传玺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李小娟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张爱宁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教授
林 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
范 贞 北京卫生法学会理论科研部主任、研究员
金国坤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
周继东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原书记
姜明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姜俊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施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莫纪宏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鹤喃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教授
黄 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教授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喻 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教授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薛长礼 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首都法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加强对学术研究活动的指导,提高法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首都法学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北京市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行使学术事务审议、评议、评选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服务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
第二条 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北京市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行使学术事务审议、评议、评选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服务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在京法学院所、科研机构、政法实务部门及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推荐,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北京市法学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参与学术事务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北京市法学会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与北京市法学会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增补人选,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由委员本人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专项学术评议和咨询工作。专门委员会设负责人1名,由专门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负责召集组织成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法学会课题指南审定,课题立(结)项评审、中期检查等工作;
(二)参与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评选工作;
(三)参与市法学会举办的论坛或区域性论坛优秀征文的评选工作;
(四)为市法学会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研究项目、法学交流活动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推广学术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六)承担市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七)完成北京市法学会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北京市法学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参与学术事务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北京市法学会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与北京市法学会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增补人选,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由委员本人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专项学术评议和咨询工作。专门委员会设负责人1名,由专门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负责召集组织成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法学会课题指南审定,课题立(结)项评审、中期检查等工作;
(二)参与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评选工作;
(三)参与市法学会举办的论坛或区域性论坛优秀征文的评选工作;
(四)为市法学会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研究项目、法学交流活动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推广学术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六)承担市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七)完成北京市法学会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议题需提前确定并通知所有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或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可根据事项内容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种审议、评议、评选活动中,与审议、评议、评选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或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可根据事项内容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种审议、评议、评选活动中,与审议、评议、评选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