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召开“全域旅游背景下的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论坛”
2016年12月10日,由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全域旅游背景下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论坛”暨“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求是楼举行。来自北京市法学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北京旅游协会、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天地一家旅行社、青岛大学法学院、中青旅总社和我校国际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30余人莅临论坛。论坛开幕式由旅游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国际法学院院长孟凡哲教授主持,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杨富斌教授代表旅游法学研究会作了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
本次论坛以当前全国正在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基工作为主题,从全域旅游和旅游法适用等角度,开展了热烈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整治“不合理低价游”既要积极推进,又要依法进行。一是整治“不合理低价游”要于法有据。《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这无疑是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的法律依据。二是关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虚假旅游合同,不仅要处罚相关旅行社,也要处罚相关游客,有专家认为这是于法无据的,应当慎行。三是旅游活动过程中是否应该一律禁止游客购物,有专家认为,无论从《旅游法》相关规定,还是从旅游活动包含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几大要素看,都不能简单地一律禁止游客购物。四是关于旅行社是否应当为旅游者无条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有专家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旅行社并没有这一义务。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只有当旅行社违反前两款规定时,即在“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时,旅游者才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五是关于购物“回扣”问题,与会专家多数认为,如果组团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后,交由地接社和其他旅游辅助人进行接待和服务,最后组团社和地接社从其他旅游辅助服务人(旅游商店、娱乐设施经营者等)那里获得一定报酬,这应当视为合法的佣金。如果把旅行社的法律地位确定为居间服务商,收取一定服务佣金,在法理上毫无问题。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