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举办2016年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
3月1日,“2016年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基地共同主办和协办。会议围绕“巴黎会议后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形势与任务”展开,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环境法学者以及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法学杂志》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等共四十余人出席了研讨会,市法学会杜石平专职副会长到会并致词
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周珂会长的主持下,研讨会热烈而有序地进行。
此次研讨会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主报告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李俊峰主任进行“巴黎会议后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形势与任务”演讲。李主任围绕巴黎协定已解决的问题、仍待解决的问题以及中国的贡献三方面展开。李主任指出,巴黎协定最大的贡献在于让各国在自主贡献的前提下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并深刻剖析了巴黎协定的法律约束力问题,认为中国应立足全世界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
第二部分由其他与会专家学者进行重点发言。首先,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林丹处长以“我国气候变化法制问题”为主题进行发言。林主任以英、日、韩等国为例,就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认为当前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当反映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然后,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所长作“中国的自主性减排承诺与巴黎协定的达成”发言,认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应采用更为合适的谈判方法;巴黎协定虽有进步意义,但可能会因诸多原因而得不到切实履行。接下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进行“我国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建议”发言,王灿发教授结合参与立法的经历,详细介绍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起草的背景、内容及争议焦点,深入分析了是否有必要尽快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是否要在立法中规定明确的目标、法律应当包含哪些管理制度、是否需要国际合作的章节、气候变化适应制度如何同其他法律问题相衔接等五方面问题。之后,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进行“平等权、发展权与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发言,徐祥民教授从历史排放量、正当优先需求、能者多劳三方面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阐释,进而提出“平等发展机会原则”,即一国发展程度应当与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大小成正比。再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做“巴黎气候协定的履行问题研究”发言,对巴黎协定有无法律约束力进行利弊分析,并就碳市场的计算问题提出见解。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侯佳儒教授做“人权法与国际气候谈判”发言,从谈判这一新视角分析了国际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并结合人权法进行详细阐释。
重点发言后,进入研讨会点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刘小飞审判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桂林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依次进行点评,并结合发言专家学者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
第三部分为研讨及总结阶段,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发表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独到见解,并重点围绕碳市场、碳税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王明远教授、杨晓青教授、栾政明律师、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的孙巍经理等也进行了发言。在会议总结阶段,朱力宇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给予积极评价,认为本次研讨会所展现的各位环境法专家学者的务实之风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