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经费使用试行办法
(2014年7月24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提高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效益,用好、管好财政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设立研究会支持经费,旨在加强研究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研究会更好地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条【适用主体】中国法学会各所属研究会和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均可申请研究会支持经费。
第四条【经费用途】研究会支持经费用于支持研究会基本运行、研究会组织开展重要学术活动。
支持经费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支付罚款、还贷、对外投资、私人消费以及其他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经费额度】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综合考虑研究会的规模、自筹经费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结合研究会评估结果,提出各研究会支持经费建议,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给予经费支持的情形】研究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获得经费支持:
(一)未获得基本运行足够的国家财政支持或其他经费来源;
(二)提出经费支持申请;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上年度未开展正常业务;
2.研究会工作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3.未经中国法学会同意,届满未换届超过一年;
4.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上一年度支持经费使用严重不符合要求;
第七条【经费申请】需经费支持的研究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本年度支持经费申请,并明确经费用途、使用计划和实现目标。
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将研究会提交的经费使用计划提交中国法学会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批准。
第九条【支持经费信息公开】研究会获得支持经费的情况和经费使用计划,应第一时间在本研究会网站或其他相关网站公开,通报研究会全体理事。
第十条【经费拨付】支持经费在使用计划获得批准后拨付。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研究会经费使用】研究会应当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工作进度安排、分阶段考核指标以及资金使用方向,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和项目推进的状况,合理使用经费,注重成果产出。
支持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支持经费使用计划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须经中国法学会批准。
研究会应明确经费管理负责人,一般应为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情况检查】中国法学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研究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撤销研究会获得支持经费的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中国法学会可以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审计。
研究会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检查和审计情况在该研究会网站和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标明义务】凡属于中国法学会经费支持的项目(如年刊、论文集、咨询报告、重大学术活动等),研究会应当标明“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
第十四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