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关于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成立的申请程序
一、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或专家发起,组成筹备组,研究新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成立事宜。
二、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成立申请需向市法学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版):
㈠关于申请成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请示;
㈡关于成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㈢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选举办法(草案);
㈣关于《章程》(草案)的说明;
㈤章程(草案);
㈥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㈦名誉会长、顾问名单;
㈧会员或理事登记表(见《中国法学会会员登记表》)。
三、由市法学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初审意见呈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