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宪法》将生态文明增列为五大文明内容之一,并将“和谐美丽”作为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之一,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从原则和理念、机制和制度方面全面将生态文明纳入宪法,彰显了国家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美丽中国的决心。这为我国今后开展生态保护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公民守法及参与环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